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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依循本會章程之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 9 人、監事 3 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 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3 人,候補監 事 1 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 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 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。
三、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應由理事中選舉 1 人為理事長。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及理監 事聯席會議主席。
本會置副理事長 1 人,其選舉辦法與理事長同。
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由副理事長人代理之,副理事長未能代 能,應由理事長指定 1 人代理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理事互推 1 人 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副理事長出缺時,應於 1 個月內補選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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